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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工商注册流程
2010-04-13 07:54      阅读

 

保税区内办理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名称查询申请书(合资、合作企业应由投资各方或合作各方负责人共同签署)(原件);

  (二)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登记表(原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三)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原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原件);

  (五)董事会名单(由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原件);

  (六)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中方国有企业投资人的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原件);

  (十)注册场地(住所)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场地审查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十二)国家有前置专项规定的批准文件、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流程

 

  1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三)审批机关批复(原件);

  (四)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的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五)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六)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七)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企业地址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董事会关于住所变更的决议(原件);

  (四)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五)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3、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三)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四)董事会关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原件);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的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减少注册资本需连续在自治区级以上报纸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决议(原件);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前置审批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五)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转换股权、变更合作伙伴和企业类别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有关转换股权的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

  (三) 审批机关批准后的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四) 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五)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六) 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所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七) 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文件(原件);

  (八)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变更合作伙伴和企业类别的决议(原件);

  (九)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亲笔签字备案(原件)和新董事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变更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董事会关于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件);

  (三)委派方出具的新任董事会成员的委派证明(原件)和董事会成员的免职证明(原件);

  (四)新任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涉及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提交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修正文本(原件)及审批机关批复(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变更经营期限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审批机关的批复(原件);

  (三)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四)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五)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变更执照有效期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需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资金到位的批复(原件)、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9、增设分支(办事)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互转换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终止营业之日、或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或原审批机关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注明已刊发三次清算公告并附原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六)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复(原件);

  (七)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原件);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印章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三)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四)场所使用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六)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出资50%以上)(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申请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开业登记时需提交前款(一)至(七)项所列文件、证件外,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1、变更地址登记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地址变更申请报告

  (三)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注册证(原件);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负责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报告

  (三)负责人任免书(董事长签字,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原件);

  (四)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变更名称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

  (三)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需提交以下文件: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董事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原件)及企业印章;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综合保税区内资公司办照流程

 

 

  一、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内资企业变更登记流程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一)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