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2004】113号文、【2005】68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进行退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延期申报。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申请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90天内(以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延期申报报关单的出口退税必须在延期申报批准的日期之前进行申报。